|
|
 |
|
 |
|
|
中国纺织品商业协会
家居服专业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推动行业工作的广泛开展,更好地发挥中国纺织品商业协会家居服专业委员会的组织、协调、管理、服务的作用,促进本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国纺织品商业协会章程》和《中国纺织品商业协会分支机构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工作条例。
第二条
中国纺织品商业协会家居服专业委员会是中国纺织品商业协会下设一行业分支机构,是协会重要组成部分,是协会直接领导的在家居服专业方面为政府、行业、企业、市场和社会服务的工作机构。由全国从事家居服生产、科技、教育、流通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的跨地区、跨部门、不受经济类型限制的全国性行业组织。
第三条
本专业委员会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在中国纺织品商业协会的领导下,根据协会《章程》及《分支机构工作条例》的规定和协会的授权,在全国范围内积极开展工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为企业和政府服务,为本行业的发展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专业委员会职责是:根据协会的总体部署和要求,积极、主动地开展具有本专业特点的行业活动和工作,加强与协会的联系与沟通,并注意维护协会的整体性和统一性。本专业委员会的工作要服从协会的整体战略安排,每年初要给协会报送全年工作计划,年终要报送年度总结(二者也可结合一起报)。
第五条 本专业委员会必须无条件接受协会的领导和监督,重大事项必须事先向协会报告,得到批准后再实施。第六条
本专业委员会印章(含公章、财务章、负责人名章)由秘书长管理,并分别对协会和本专业委员会负责人负责,其管理办法参照协会印章管理办法。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针对专业特点和企业的要求,本专业委员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 宣传、贯彻党和政府有关本专业的各项方针、政策。
(二) 执行中国纺织品商业协会的决定,做好本专业的行业管理工作。
(三) 积极开展调查研究,掌握本专业企业的基本情况和动态,向中国纺织品商业协会提出有关经济政策、法规以及行业发展的意见和建议。
(四) 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反映本专业企业和行业要求,总结和推广企业改革和发展的经验,协调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关系,加强企业之间的协作。
(五) 拟订和监督执行行规、行约,规范行业行为,推进行业自律,提高行业的服务质量。维护行业的整体利益,维护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六) 组织制、修订行业标准,配合协会开展行业信用建设等行业工作。
(七) 建立专业性信息网络,组织专业内外经济、技术、管理等方面的信息交流和合作,为企业提供市场信息和咨询服务。
(八) 组织企业参加本协会或本专业委员会主办的全国和地区性本专业商品交易会,工商联手搞活流通。(九)
为会员单位组织经营、管理以及业务技术等方面的人员培训,提高企业整体素质。
(十) 积极发展会员,壮大协会队伍。
(十一) 组织会员单位开展与国(境)外同行的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
(十二) 创建家居服专用集体商标,引导会员企业合法使用,维护本行业的代表性、权威性。
(十三) 完成中国纺织品商业协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人员、机构及其产生
第八条
本专业委员会设会长一人,常务副会长三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理事若干人,工作人员若干人,一般会员不限。其工作人员的聘任按中国纺织品商业协会《章程》和《分支机构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会长原则上由业内权威企业家担任或暂时由协会主要负责人兼任,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由行业中有影响的企业的负责人或业内有影响的专业人士担任。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人选原则上由本专业委员会秘书处根据会长会议及理事会议决定,上报协会审批后任命。
第十条 本专业委员会每届四年,届中新增补或辞退副会长、理事人选由本专业委员会秘书处汇总上报本专业委员会会长会议审议后经理事会议通过。
第十一条
本专业委员会秘书长为专职,采用聘任制和届任制,由本专业委员会会长推荐,上报协会备案后任命。同时应由熟悉行业、热爱行业工作,工作能力强的业内人士担任。原则上不设副秘书长。
第十二条 本专业委员会会长领导本会工作,在会长的领导下,由秘书长主持日常会务工作,常务副会长负责指导。
第十三条
本专业委员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联席会议,研究本专业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和需要决定的其他工作事宜。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四条 本专业委员会一般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方可申请加入:
(一) 严格遵守本专业委员会的工作条例;
(二) 有参加本专业委员会活动的意愿;
(三) 在家居服行业内具有一定代表性及影响。
凡从事本专业生产、科技、教育、流通,并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承认本专业委员会工作条例,均可申请成为本专业委员会单位会员。
凡从事本专业生产、管理、科技、教育、流通工作,对本行业有重大贡献的专家、学者、企业家、工程技术人员和热心支持促进本行业发展的知名人士,均可申请成为个人会员。
第十五条 会员入会、退会需按本专业委员会相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人员职责
第十六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对本专业委员会工作的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
(二) 优先参加本专业委员会组织的各项活动,优先获得本会出版的书刊、网络信息、行业调查报告等行业咨讯,享有行业网站的信息发布权以及本会提供的其它咨询服务;
(三) 可向本专业委员会提出对企业的生产、技术、经营、管理等方面的调研和帮助改进工作的要求;
(四) 会员的科研成果论文专著等可在本专业委员会出版物上优先发表;
(五) 有提请本专业委员会保护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权利,有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权力。
(六)经本专业委员会书面通知,享有本行业集体会徽的使用权
第十七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专业委员会工作条例及行规行约,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二) 承担本专业委员会委托的工作,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和会议,为本会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 (三)
在本专业委员会组织下,协助解决其他会员生产技术、经营管理、科技开发、人才培训方面的问题的义务;
(四)每年按照本专业委员会工作条例规定标准依时缴纳会费;
(五)积极参加一年一度的会员大会或年会,确实无法亲自出席应派代表参加。无书面说明,连续两次不参加者将由秘书处劝其退会。
第十八条 理事享有职权:
(一) 享有一般会员同等权利与义务;
(二) 享有委员会网站及刊物中对理事单位的优惠权利;
(三) 享有理事会议参加权,对各项会议议程的表决权和建议修改权;
(四)
按照会务安排,积极参加每年举办的理事会,确有特殊原因无法亲自参加须委派代表出席。无书面说明,连续两次无法亲自出席者将由秘书处报会长同意后劝其退出理事会或提名理事会除去理事职务。
第十九条 副会长享有职权:
(一) 享有理事同等权利与义务;
(二) 享有委员会网站及刊物中对副会长单位的优惠权利;
(三) 享有会长会议参加权,对各项会议议程的表决权和建议修改权;
(四)按照会务安排,积极参加每年举办的会长会议,确有特殊原因无法亲自参加者须委派代表出席。无书面说明,连续两次无亲自出席者将由秘书处报会长同意后劝其退出会长领导班子或提名理事会除去副会长职务。
第二十条 常务副会长职权:
(一) 享有副会长同等权利与义务;
(二)
积极参加每季度的常务副会长办公会议,审核秘书处会务工作开展情况,商议、初拟本会及行业各项活动方案;确有特殊原因无法亲自参加者须委派代表出席。无书面说明,连续两次无亲自出席者将由秘书处报会长同意后劝其退出常务副会长班子或提名理事会除去常务副会长职务。
第五章 会费及其它
第二十一条 会费缴纳标准:
(一) 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人民币40000元;
(二) 常务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人民币20000元;
(三) 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人民币15000元;
(四) 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人民币5000元;
(五) 一般会员(包括单位和个人)每年缴纳会费人民币1000元;
(六) 以上会费标准为第一届理事会初始标准,如有更改,须经会长会议提请理事会通过。
第二十二条
所有会员,包括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一般会员严重违反本专业委员会工作条例,不履行会员义务,或不按时缴纳会费超过半年者,经会长同意,秘书处可劝其退会,理事以上(含理事)提请会长会议、理事会议除名。
第二十三条 本专业委员会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由秘书处筹备召开,特殊情况下可提前或延期。
第二十四条 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常设机构秘书处。 秘书处的职责: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和常务副会长办公会议、会长会议、理事会议的各项决议;
(二) 完成本会年度工作计划规定的各项工作任务;
(三) 负责本会其他日常工作。
第二十五条 秘书长可根据工作需要提名聘请和辞退秘书处工作人员,报本会会长审定。
第二十六条 本专业委员会办公地点暂设广东省汕头市。
第六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专业委员会应根据国家《会计法》和中国纺织品商业协会的有关规定,建立严格的财务制度和预算制度,贯彻取之于行业、用之于行业的原则,增收节支,有所节余。
第二十八条 本专业委员会的财务(含银行帐户)由本专业委员会会长或其委派本专业委员会秘书长负责。
第二十九条 本专业委员会的经费来源
(一) 会长单位、常务副会长单位的补贴;
(二) 会长、副会长、理事、会员等缴纳的会费;
(三) 接受捐赠和赞助;
(四) 经中国纺织品商业协会核准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协会鼓励本专业委员会积极增加合法收入,确保经费来源。
第三十一条 本专业委员会的收入只能用于下列项目:
1.召开会议和举办活动的费用;
2.出版信息、资料刊物的费用;
3.上交中国纺织品商业协会委托其组织的各项活动的部分收入;
4.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的劳务补贴等;
5.其他应支出的费用。
第三十二条
本专业委员会实行年度预算管理。每年1月31日前向协会报送年度预算报告。年末向协会报送年终决算报告。年度预算要做到收支平衡,量入为出,不得实行赤字预算。本专业委员会应每个月向中国纺织品商业协会上报全部收支情况和财务报表,接受中国纺织品商业协会的监督和检查。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工作条例如有未尽事宜或与协会《章程》内容不符的地方,按照协会《章程》执行。
第三十四条 此条例由中国纺织品商业协会家居服专业委员会会长会议通过后生效。向理事会通报。解释权属中国纺织品商业协会家居服专业委员会。
|
|